功能性委員會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並為健全董事會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成立提名委員會及永續發展委員會。

姓名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永續發展委員會
廖國榮
(董事長)
廖偉然
(董事)
林谷同
(獨立董事)
沈倩如
(獨立董事)
鄭憲誌
(獨立董事)
陳正宗
(稽核處長)
註:
:召集人/主席     
:成員

本公司於2019年設立

取代原先監察人之制度。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獨立董事(3席)擔任之,並由全體成員推舉一位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本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林谷同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職司監督公司財務報表之適切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運作方式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審議事項涵蓋:
公司財務報表、公司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以及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等。

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委員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

  1.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於108年03月29日成立,委員計3人。
  2. 本屆委員任期:114年05月23日至117年05月22日。

第三屆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成員專業資格經驗

林谷同
(召集人)

具備會計及財務專長,畢業於美國田納西大學企管碩士,具有會計師執照,
且本身曾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及執業會計師,業界經歷財會及審計專業經驗豐富,
及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美國田納西大學企管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學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


鄭憲誌

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畢業於成功大學,
目前兼任東聯化學(股)公司獨立董事,具備超過20 年的產業經驗,
及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亞科科技有限公司總裁
杜邦電子暨通訊事業部大中華區總裁
微電路材料部門全球事業總裁(台灣分公司董事長)
旭富製藥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祥翊製藥(股)公司 監察人


沈倩如

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畢業於台灣大學化學工程碩士,
目前現職為美商CHASM 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亞太區負責人,具業務及營運管理相關產業經驗,
及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美商DuPont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東南亞暨台灣區業務經理

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身份條件已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或國外企業註冊地國相關規定。詳細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開資訊觀測站

3.出席情形:本公司民國 114 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6 次,所有委員均親自出席, 平均出席率 100%,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政策(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1.平時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得視需要直接與獨立董事聯繫,溝通情形良好。

2.本公司獨立董事除按月收到稽核報告外,稽核主管亦於至少每季座談會中,單獨向獨立董事進行本公司及子公司之重要業務報告,對於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及成效皆已充分溝通。

3.會計師於每年至少2次座談會中,針對財務報表查核規劃、結果及發現向獨立董事進行報告。

設立之目的

旨在以委員會委員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依據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薪酬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5 條、第 6 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目前 TSEC 薪酬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全體委員互推一人擔仼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薪酬委員會亦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

  1.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於108年03月29日成立,委員計3人。
  2. 本屆委員任期:114年05月23日至117年05月22日。

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姓名專業資格經驗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沈倩如
(召集人)
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畢業於台灣大學化學工程碩士,
目前現職為美商CHASM 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亞太區負責人,
具業務及營運管理相關產業經驗,
及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美商DuPont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東南亞暨台灣區業務經理
0
鄭憲誌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畢業於成功大學,
目前兼任東聯化學(股)公司獨立董事,具備超過20年的產業經驗,
及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亞科科技有限公司總裁
杜邦電子暨通訊事業部大中華區總裁
微電路材料部門全球事業總裁(台灣分公司董事長)
旭富製藥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
祥翊製藥(股)公司 監察人
1
林谷同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畢業於美國田納西大學企管碩士,
具有會計師執照,且本身曾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及執業會計師,
業界經歷財會及審計專業經驗豐富,
及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美國田納西大學企管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學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
2

3.出席情形:本公司民國 114 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 2次,所有委員均親自出席, 平均出席率 100%,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實踐企業公民社會責任

為實踐企業公民社會責任,接軌國際趨勢,積極回應利害關係人對於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等各面向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本公司於一一一年七月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以統籌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方向及目標擬定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

為實踐企業公民社會責任,接軌國際趨勢,積極回應利害關係人對於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等各面向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本公司於一一一月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以統籌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方向及目標擬定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

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擬經由董事會委任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應有半數(含)以上為獨立董事,並選一名為主任委員,並由其擔任召集人,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1. 本公司之永續發展委員會於111年7月5日成立,委員計5人。
  2. 本屆委員任期:114年05月23日至117年05月22日。
  3. 出席情形:本公司民國 114 年度永續發展委員會開會 2 次,所有委員均親自出席, 平均出席率 100%,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第二屆永續發展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姓名專長實際出席次數委託出席次數實際出席率(%)備註
鄭憲誌(召集人)經營管理、產業知識20100%
林谷同經營管理、財務會計20100%
沈倩如行銷、人權保護與員工權益保障20100%
廖偉然公司治理、能源管理實務20100%
陳正宗內稽內控20100%

「永續發展委員會」為協助董事會持續推動企業永續發展與提升公司治理,以實踐永續經營之目的,其職權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公司永續發展政策之擬定。
  2. 公司永續發展,包含永續治理、誠信經營、環境與社會面之目標、策略與執行方案之制定。
  3. 公司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之檢討、追蹤與修訂,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4. 關注各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客戶、供應商、員工、政府、非營利組織、社區、媒體所關切之議題及督導溝通計畫。
  5.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指示本委員會應辦理之事項。
強化管理機制

為健全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本公司於一一四年十二月設置「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旨在為健全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過半數獨立董事參與。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者外,為董事會推舉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事會另行推舉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並選一名為主任委員,並由其擔任召集人,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1. 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於114年12月17成立,委員計5人。
  2. 本屆委員任期:114年12月17日至117年05月22日。
  3. 出席情形: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114年尚未召開提名委員會會議)

第一屆「提名委員會」委員組成名單如下:

姓名擔任本公司現職專長
林谷同(召集人)獨立董事經營管理、財務會計
鄭憲誌獨立董事經營管理、產業知識
沈倩如獨立董事市場行銷、產業知識
廖國榮董事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
廖偉然董事、執行副總經理經營管理、市場行銷
本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制定董事會成員(包括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及高階經理人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及性別等多元化背景暨獨立性之標準,並據以覓尋、審核及提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候選人。
  2. 建構及發展董事會及各委員會之組織架構,進行董事會、各委員會、各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績效評估,並評估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3.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進修計畫及董事與高階經理人之繼任計畫。
  4. 訂定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本委員會成員於履行前項職權時,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委員會會議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本委員會成員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委員會成員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委員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董事會不採納本委員會之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