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職司監督公司財務報表之適切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運作方式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審議事項涵蓋:公司財務報表、公司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以及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等。
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委員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情形與委員出席率,敬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依據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薪酬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5 條、第 6 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目前 TSEC 薪酬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全體委員互推一人擔仼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薪酬委員會亦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