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並為健全董事會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成立提名委員會及永續發展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職司監督公司財務報表之適切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運作方式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審議事項涵蓋:公司財務報表、公司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以及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等。
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委員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屆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身份條件已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或國外企業註冊地國相關規定。詳細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開資訊觀測站。
3.出席情形:本公司民國 114 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6 次,所有委員均親自出席, 平均出席率 100%,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政策(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1.平時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得視需要直接與獨立董事聯繫,溝通情形良好。
2.本公司獨立董事除按月收到稽核報告外,稽核主管亦於至少每季座談會中,單獨向獨立董事進行本公司及子公司之重要業務報告,對於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及成效皆已充分溝通。
3.會計師於每年至少2次座談會中,針對財務報表查核規劃、結果及發現向獨立董事進行報告。
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依據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薪酬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5 條、第 6 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目前 TSEC 薪酬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全體委員互推一人擔仼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薪酬委員會亦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
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3.出席情形:本公司民國 114 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 2次,所有委員均親自出席, 平均出席率 100%,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為實踐企業公民社會責任,接軌國際趨勢,積極回應利害關係人對於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等各面向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本公司於一一一年七月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以統籌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方向及目標擬定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
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擬經由董事會委任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應有半數(含)以上為獨立董事,並選一名為主任委員,並由其擔任召集人,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屆永續發展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永續發展委員會」為協助董事會持續推動企業永續發展與提升公司治理,以實踐永續經營之目的,其職權應包括下列事項:
提名委員會旨在為健全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過半數獨立董事參與。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者外,為董事會推舉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事會另行推舉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並選一名為主任委員,並由其擔任召集人,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一屆「提名委員會」委員組成名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