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指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作業名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簽訂購售電契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檢附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 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文件。
  3. 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
  4. 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5. 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售電憑據。
  2. 再生源發電系統設計圖。
  3. 設置自用範圍。
  4. 責任分界。
  5. 併聯協商事項。
  1. 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2. 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
  3. 設備支出憑證。
  4. 裝置容量證明文件、產品型錄及設備序號電子檔案。
  5. 符合標準並取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6. 竣工試驗報告。
  7. 使用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影本
    (依法令得免請領建造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免建照或雜項執照同意備查函影本及竣工同意備查函影本)。
  8. 與公用售電業簽訂之購售電合約。
  9. 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有效期限:取得設備同意備案後2個月內與台電簽約,並於簽約日一年內完成併網。
  •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