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設立之目的,旨在以委員會委員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依據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薪酬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5 條、第 6 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獨立董事
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目前 TSEC 薪酬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全體委員互推一人擔仼
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
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薪酬委員會亦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